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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限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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