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说明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异议的核查意见、鉴证报告内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凯先、Zemin Jason Zhang(张泽民)、胡兰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