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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3年1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认真审查邓鸿飞先生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邓鸿飞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邓鸿飞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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