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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并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1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并新设募集资金账户

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3号文核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7月向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3,16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5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3,449,989.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3,596,699.1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853,290.65元。经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华兴所(2020)验字E-002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全资孙公司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环境”)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南平元力、元力环境会同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立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
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354008580018010072005
南平元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354008580017340000115
南平元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191060100100258529
南平元力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9050210010010000209786
南平元力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050210010010000209615
南平元力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0000021754005012
三元循环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9050210010010000226707
南平元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注1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35050167615400000087
南平元力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注2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80702400000712
元力环境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3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9050210010010000211625

注1:该专用账户于2021年1月14日注销。注2:该专用账户于2021年1月15日注销。注3:该专用账户于2022年12月23日注销。

三、本次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决定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循环”)吸收合并元力环境,元力环境在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

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于2022年12月23日注销。

四、本次新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一)新设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鉴于三元循环吸收合并元力环境,由元力环境负责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物理炭”实施主体变更为三元循环。

三元循环在农商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物理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照有关规定,公司、三元循环与国金证券、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三元循环已在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0502100100100002267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专户余额为611.1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三元循环、农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农商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章魁可以随时到农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农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农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农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农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三元循环、农商行、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银行注销证明

2、经公司、三元循环、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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