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
百九十
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千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
百九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待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待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待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萱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
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
一
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
一
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
”、“以内
”、“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千"、“多千"、“
超过“
不含本数。
第
一
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