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生产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生产所需,其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平等互利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方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
二、关于与控股子公司2023年互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2023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进行互保,能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晓辉 朱慈蕴 戴新民 吴成昌
二○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