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9 号
宜安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宜安科技股份3,970.80万股,占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7513%。你公司在减持股份达到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