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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0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第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核心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公司要加强对上述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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