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发来的(2022)闽民申6579号、(2022)闽民申6580号、(2022)闽民申6581号、(2022)闽民申6584号、(2022)闽民申6586号、(2022)闽民申6590号、(2022)闽民申6593号、(2022)闽民申6594号《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受理通知书》内容
(2022)闽民申6579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任俊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2022)闽民申6580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刘军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2022)闽民申6581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段云梅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2022)闽民申6584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因与胡绍宁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2022)闽民申6586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肖敏燕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2022)闽民申6590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余春军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2022)闽民申6593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孙钢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2022)闽民申6594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因与洪明明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申诉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申请再审及再审判决结果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 (2022)闽民申6579号《受理通知书》;
2. (2022)闽民申6580号《受理通知书》;
3. (2022)闽民申6581号《受理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3-003
4. (2022)闽民申6584号《受理通知书》;
5. (2022)闽民申6586号《受理通知书》;
6. (2022)闽民申6590号《受理通知书》;
7. (2022)闽民申6593号《受理通知书》;
8. (2022)闽民申6594号《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