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2022年2月28日股权发生变更,相关股东迟至2022年6月8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情况”中,未披露对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诚)、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信)的控制关系,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三是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的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披露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永新华瑞对全部违规事项负责,永新华控股、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
永信对第一项、第三项违规事项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加强与重要股东的沟通,进一步敦促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