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募投项目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999013381310108 | 89,557,700.00 | 年产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 | 465078570925 | 3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75120122000598551 | 19,609,5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 | 10528101040015033 | 108,252,600.00 | 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51521800001287 | 86,352,300.00 | 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8112001013300701112 | 5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 | 32250198625900000774 | 3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凤凰支行 | 8018288808736 | 36,227,900.00 | 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 |
备注:上述金额为银行实际入账金额,包含尚需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999013381310108、465078570925、75120122000598551、
10528101040015033、51521800001287、8112001013300701112、32250198625900000774、80182888087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3万吨水处理及工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1.6万吨单体扩建项目、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7,600方/天污水处理改扩建项目、信息化升级与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刘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