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田丰先生、刘丽杰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的审议表决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