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平安银行董事会关于前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平安银行前述关联交易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也不会影响本行独立性。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军、艾春荣、郭田勇、杨如生、蔡洪滨
日期:2023年 1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