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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4-2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4】118号文《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5号文《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在原第四十一条后增加: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原第四十二变更为第四十三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二、在原第四十八条后增加第七款:
    (七)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三、在原第五十一条后增加: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原第五十二变更为第五十四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四、在原第七十五条后增加: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七十九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原第七十六条变更为第八十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五、  在原第七十七条后增加:
     第八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 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原第七十八条变更为第八十三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六、原文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修改为: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七、原文第七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八、在原第八十五条后增加: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原第八十六条变更为第九十二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九、在原第八十九条后增加: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表决时不达法定人数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再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对于关联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原第九十条变更为第九十七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十、在原第一百一十条后增加: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第一百一十一变更为第一百一十九条,其后的条文编号按顺序递增。
    十一、原文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此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二、原文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事前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以上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原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如独立董事认为资料和信息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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