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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40号

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福清花苑商住楼1单元402号,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西路78号,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

文一波,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新灵,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志伟,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金占用

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下属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建设完成并使用的办公楼和宿舍楼中,部分是由启迪环境支付资金进行初始建设。2015年4月,桑顿新能源向启迪环境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启迪环境支付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建设投入资金合计7,489.13万元,但至今未向启迪环境支付全额资金。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违规减持

2022年3月1日,启迪环境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6月16日至8月31日,在启迪环境处于立案调查期间,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被动减持启迪环境7,535.66万股,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5.41%。

启迪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三)项、第4.2.12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启迪环境原控股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启迪环境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启迪环境时任总经理胡新灵、时任财务总监王志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时任总经理胡新灵、时任财务总监王志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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