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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3-01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3-01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渝刑终93号、(2022)渝刑终94号《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上诉单位(原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仕林,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荣华,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晓敏,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佳利,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资金部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科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资金部内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思轶,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雨,重庆捷尔医药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军,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2022)渝刑终93号、(2022)渝刑终94号《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李金芳、韦泽禹、施佳利、王科容、刘荣华、白晓敏、彭思轶、李雨、府伟江、叶军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韦泽禹、施佳利、王科容、刘荣华、白晓敏、彭思轶、李雨犯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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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0)渝05刑初1号、(2021)渝05刑初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施佳利、王科容、刘荣华、白晓敏、彭思轶、李雨、叶军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后续退赃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渝刑终93号、(2022)渝刑终94号《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