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核心财务指标,反映公司注重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的发展理念,
新开源 独立董事意见有助于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业绩考核的设定经过合理预测,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备可行性和挑战性。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彤:____________ 方拥军:____________ 赵锐:____________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