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依托于公司自身产品特点与技术优势,并结合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布局,满足客户产能配套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德成、黄诗忠、吕成英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