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海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8

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A3 东海B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2023】1号),袁小平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禁入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4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市场禁入

处罚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
袁小平董监高时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符宗仁董监高时任财务负责人
文萍董监高时任职工监事
汪宏娟董监高时任副总/董秘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户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

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大东海在2021年使用外部筹集资金及已销售但未消费完的消费卡,通过办理虚假客房入住手续、将免费房入住虚构为正常客房销售等方式,虚构客房销售业务,扣除增值税后,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2、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2021年,大东海虚构与公司供应商、酒店租赁单位及杨某等16名酒店员工月饼销售业务。前述单位和个人以大东海外部筹集的资金支付月饼款项948,466元,但并未实际领取月饼或月饼券。扣除增值税后,大东海虚增营业收入839,

350.44元、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3、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2021年3月22日,大东海与某公司签署别墅长期包房协议,合同金额550,000.00元,某公司实际承担150,000.00元,其余400,000.00元为配合大东海增加收入而虚构,由大东海利用外部筹集资金承担。虚构合同金额400,000.00元中的300,000.00元,由大东海在2021年4月至12月进行分摊确认别墅包房收入,扣除增值税后,大东海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大东海在2021年8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010,684.90元,虚增利润643,396.22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的5.30%、44.28%;在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370,373.08元、虚增利润2,582,49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的11.97%、92.57%;扣除虚增利润金额后,大东海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预告的2021年度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导致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会计凭证、客房打扫记录、书面说明材料、大东海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东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大东海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

大东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袁小平是大东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大东海时任财务负责人符宗仁是大东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上述人员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审批含有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数据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系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东海时任职工监事文萍知悉并参与大东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系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大东海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汪宏娟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大东海报送相关报告中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其对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经办《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系《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汪宏娟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汪宏娟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首先,汪宏期岗位职责范围不涉及财务、办公室、酒店,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勤勉尽责;其次,汪宏娟通过对每月经营分析会上获得的经管数据进行核算,询问酒店销售总监后核算年入住率及年均房价数据,向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确认客房、餐饮、租赁等经营情况,与大东海近几年经营情况进行对比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现公司经营数据异常,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二,汪宏娟不知悉、未参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虽然在酒店办公,但办公室相互独立,上下班不经过酒店正面及酒店大堂,不能时刻知悉酒店经营动态,未发现经营异常。大东海出具书面声明,称汪宏娟对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事项不知情,对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没有过错。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纪律处分中并未将汪宏娟作为业绩预告“变脸”的处分对象。第三,汪宏娟事后要求公司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综上,汪宏娟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汪宏娟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汪宏娟作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定保证责任。本案中,在大东海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汪宏娟对存在虚假记载的大东海《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经办《2021 年业绩预告公告》,参与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

勤勉尽责义务,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现有证据,汪宏娟所述参加每月经营分析会,向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确认经营情况,并对获得的经管数据、年入住率及年均房价数据进行“核算”“确认“对比”的履职行为,只是根据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加总,没有进一步提供其通过多方核查、相互印证等其他积极履职行为对数据真实性进行复核验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合理审慎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汪宏娟提出不知悉、未参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大东海出具说明证明其对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不存在过错等理由,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勤勉尽责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汪宏娟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亦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此外,我局在事先告知阶段已综合考虑了汪宏娟履职主客观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对汪宏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大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的罚款。

2、对袁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3、对符宗仁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4、对文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5、对汪宏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6、袁小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小平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导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董事会无法履职,对公司治理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202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