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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于2023年1月17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建设中旗嘉能巴音温都尔3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乌拉特中旗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21,142.51万元。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避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公司董事会同意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公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二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含目标项目资产及对应的所有权益)以人民币14,834.59万元(但不高于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资产评估备案值)转让给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清洁能源公司”或“受让方”),并同意签署《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泽华股权转让协议》”)。

同时,根据《泽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为转让方履行《泽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在《泽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担保期间为自《泽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之日起两年为止。

如果京能清洁能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资产评估备案值低于14,834.59万元,转让方有权解除《泽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因此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泽华股权转让协

议》的,《泽华股权转让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自动失效。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三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暨为该交易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召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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