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再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结合目前该客户财务状况,公司判断将对该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算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公司将根据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申4244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源公司”或“被执行人”)因污水处理项目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绿源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92,711,788.2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由西安绿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2年2月8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绿源公司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9,156,428.26元及利息(以79,156,428.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2年3月3日,公司收到西安绿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西安绿源公司因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1 民初 956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西安绿源公司因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后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公司向法院提请的执行申请,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机动车辆、无股权等财产性权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诉讼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2022年2月9日的《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2022年3月4日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2022年7月28日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060)、2022年11月10日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22-084)、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3日《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以及《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35 号法定代表人:黄宝玉,总经理再审被申请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结合目前该客户财务状况,公司判断将对该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算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公司将根据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