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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8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证券代码:430425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hengduLeetroAutomationCo.,Ltd.

(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大一孵化园8栋B座)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号)

二零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人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4、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董事(除独董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持股10%以上股东天健投资、地坤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的股份除外:

(1)发行人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4、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企业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董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承诺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3、承诺人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下,将不会减持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承诺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个月的;

(2)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个月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情况下,承诺人将不会减持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承诺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的股份除外: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承诺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6、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且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不超过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除独董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3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在不超过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

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除独董外)、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公司应在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决定不回购的应公告理由,如决定回购的则应公告本次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回购股票方案,并在不超过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该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上市之日起三年内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上市之日起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相关承诺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决定不回购的应公告理由,如决定回购的则应公告本次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回购股票方案,并在不超过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该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上市之日起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承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3、本人承诺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3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不超过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除独董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上市之日起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3、本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3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在不超过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拟采取具体措施如下:

(一)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二)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

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四)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五)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

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在今后的公司经营活动中,发行人将尽量避免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以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的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人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乐创技术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乐创技术确需与承诺人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承诺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乐创技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将不会向乐创技术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乐创技术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乐创技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赵钧、张春雷、安志琨、王鹏、天健投资、地坤投资、汉宁投资、矩子科技)承诺

“1、承诺人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乐创技术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乐创技术确需与承诺人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承诺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承诺人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乐创技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人将不会向乐创技术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乐创技术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乐创技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乐创技术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乐创技术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若乐创技术认为承诺人或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乐创技术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乐创技术提出受让请求,承诺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乐创技术。

3、如果承诺人或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乐创技术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乐创技术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乐创技术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乐创技术。

4、承诺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乐创技术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因承诺人或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乐创技术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承诺人予以全额赔偿,以避免乐创技术遭受损失。”

(七)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2、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本公司/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

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如因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因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1、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上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在北交所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北交所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

(4)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就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等会议中投赞成票。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一)关于股权代持赔偿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曾经存在自然人股东高山代持股份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健投资及地坤投资曾存在合伙人股权代持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钧就股权代持赔偿事宜承诺如下:

“如因相关人员就代持事宜提出任何异议、赔偿或给乐创技术、天健投资、地坤投资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本人应负责协调解决并赔偿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佐誉志道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佐誉志道承诺

“若乐创技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乐创技术的900,000股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十三)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类型承诺具体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10月23日-同业竞争承诺承诺不构成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10月23日-限售承诺承诺遵守股票锁定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3年10月23日-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避免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3年10月23日-关联方披露情况的承诺承诺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情况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号:

XYZH/2022CDAA90127、XYZH/2022CDAA90452)、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报告号:XYZH/2022CDAA90129)、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号:

XYZH/2022CDAA90422、XYZH/2022CDAA9045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号:

XYZH/2022CDAA90419)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报告号:

XY2022CDAA90420、XYZH/2022CDAA90453)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国家法律、法规制作了《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以下简称“电子申请文件”)。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已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本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本次发行电子文件内容与预留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认真审阅了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认真审阅了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已认真审阅了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12.8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所处工业运动控制行业具有典型的技术与人才密集型特征,核心技术和人才团队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专业人才培养周期较长,技术人员的稳定及核心技术的保密对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目前公司已在工业运动控制领域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并且不断研发创新,虽然公司通过规范研发过程、健全保密制度、申请相关专利等方式保护核心技术,同时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奖励机制等措施提升内部凝聚力,吸引和稳定核心技术人员,但仍不能排除因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或技术泄密可能对公司持续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下游行业景气度波动导致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运动控制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国内新兴智能制造装备厂商提供稳定、高效的运动控制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深耕点胶工艺类控制领域,形成了以点胶控制系统为核心的运动控制产品体系,主要产品包括点胶控制系统、通用运动控制器及驱动器。公司下游客户多为点胶机、锡膏印刷机、自动光学检测设备、贴装机、插件机等设备厂商,其终端领域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通讯、消费电子、玩具饰品、包装业、汽车电子、新能源制造及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

公司客户对公司的需求主要受下游相关行业景气度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计算机、通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及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的蓬勃发展,同时,在智能制造大力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新兴制造需求快速增加以及国产替代等背景下,市场对智能装备自动化设备的需求越来越大,相应的运动控制系统产品的需求相应持续增长。但是,如果未来宏观经济走弱,相关下游行业增长不及预期,导致生产商对设备的扩充和更新需求放缓,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112.84万元、7,363.94万元、10,251.30万元和5,115.1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101.93万元、1,575.44万元、3,314.41万元和1,617.96万元。2019年至2021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持续增长,2022年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4.40%和14.31%,公司行业市场规模的变化、产品更新换代、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变化等因素均可能导致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如果电子制造设备等下游市场需求出现下滑,同时公司未能及时培育和拓展新的应用市场,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面临波动、公司业绩不能保持快速增长的风险。

、重要原材料供应紧张及价格波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芯片、电子元器件及结构件,合计占总采购额38.57%、51.87%、71.33%和66.25%。其中,芯片采购占比为

20.32%、

26.39%、

40.53%和

30.09%。受202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新冠疫情持续反复及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主要集成电路制造生产商均出现产能紧张的情况,芯片等关键物料供需失衡,导致公司芯片类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采购成本上升。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芯片价格上涨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分别增加141.71万元和

14.92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3.90%和0.82%。

虽然公司已对芯片等关键核心器件进行了提前备货,同时逐步推进芯片的国产化替代,但芯片国产替代仍需一定时间,如果短期进口芯片供应不足或者芯片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给公司核心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5、“新冠疫情”引发的经营风险

自2020年初,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内有关部门采取企业停工停产、延期复工、减少人员聚集、交通管制等措施,各行业均因疫情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的持续反复亦会对公司原材料供应、产品运输、下游客户生产经营及市场需求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国内疫情仍处于持续反复状态。疫情防控形势依旧复杂严峻,若未来疫情进一步持续、反复甚至加剧,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6、市场竞争的风险

智能制造领域实现自主可控、国产化替代将是长期发展趋势,作为智能制造装备的大脑、工业控制的核心,工业运动控制系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

于我国工业运动控制产业起步较晚,目前外资品牌仍在高速、精密等运动控制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内资品牌在技术实力、产品可靠性、经营规模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内资品牌企业目前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一方面行业内重点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一些规模偏小、技术力量薄弱的小型企业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经济效益不高、发展滞缓。

发行人长期从事工业运动控制系统产品的研发,已在点胶控制系统细分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受限于人力和资源规模,与国内优质企业及国外知名厂商相比,发行人运动控制系统产品等在高端工业领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且从业务规模角度,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品牌知名度不高、市场占有率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

如果公司不能充分利用已积累的自身优势,抓住有利时机增强资金实力,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成本控制、人才引进、客户服务等方面保持持续投入,向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升级和向新领域拓展,并快速实现新产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行人则可能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7、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不能持续风险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公司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此外,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优惠。报告期内,上述税收优惠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97%、26.52%、20.53%和12.35%。除上述税收优惠外,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19%、6.72%、3.76%和1.50%。

若未来公司因自身原因或政策变动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或政府补助政策,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在手订单金额较少的风险

发行人客户下订单通常具有批次多、周期短的特点,发行人供货周期在1周左右,由此导致报告期末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较少。为能够及时响应客户的订单需要,发行人主要采用备货式生产模式。在公司未来经营过程中,若短期内新签订单金额少、市场开拓未及预期、行业政策出现不利调整等,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部分客户自主开发点胶控制系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点胶控制系统产品在3C等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该领域中不少较早进入的设备厂商拥有自主开发能力,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第三方独立开发点胶控制系统的专业厂商较少,国内点胶控制系统市场尚处于产业链进一步细化分工的发展阶段。

目前,部分客户除向发行人直接采购点胶控制系统外,还自主开发点胶控制系统。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持续加强研究开发,不断推动产品技术迭代升级,则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能满足客户新产品、新工艺的需求,进而客户选择自行开发,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

10、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依赖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点胶控制系统、通用运动控制器、驱动器主要应用于电子产品制造设备,其中部分客户的设备应用于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相关电子产品的组装、FATP、SMT等环节的点胶、涂覆作业以及生产质量检测等。

报告期内,按照产品终端应用领域是否为苹果产业链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终端应用领域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苹果产业链2,206.4743.54%2,834.8027.84%1,041.2814.45%523.568.64%
非苹果产业链2,861.4456.46%7,348.2272.16%6,166.9185.55%5,536.0591.36%
合计5,067.91100.00%10,183.02100.00%7,208.19100.00%6,059.61100.00%

注:苹果产业链收入系根据发行人主要客户提供的苹果产业链收入占比以及发行人对相应客户的收入金额计算得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最终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64%、14.45%、27.84%和43.54%,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公司与

苹果产业链供应商合作逐步加深,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一定的依赖风险。若未来公司无法继续维持与苹果产业链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或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下游市场需求出现较大下滑,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2022年度业绩下滑的风险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

14.40%和

14.31%,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总体放缓;二是发行人主要客户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2022年2-3月,深圳地区因疫情采取了相关封控措施,2022年4-6月,上海地区也因疫情实施了较长时间的封控管理,上述防疫措施使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得发行人对上述区域部分客户的销售收入有所下降;此外,由于发行人规模较小且资源投入较为分散,为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公司聚焦点胶控制系统产品,战略性削减对激光切割控制系统、围字机控制系统、电动缸贸易等业务的投入,使得相应的其他产品收入降幅较大。

2022年第三季度,除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总体放缓、疫情反复及公司战略性调整非核心产品业务影响外,发行人所在地成都2022年

月因高温干旱实施短时限电,2022年9月因突发疫情又实施较长时间的静默,使得公司第三季度生产经营和销售业绩受到较大影响,发行人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上年度依然存在下滑,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2022年度业绩下滑的风险。

12、对主要客户卓兆点胶依赖的风险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发行人对卓兆点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0.87万元、1,876.76万元和1,845.42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2.18%、

18.31%和

36.08%,发行人对卓兆点胶的销售收入较大,销售占比逐年增长。根据对卓兆点胶的访谈,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发行人向卓兆点胶销售的点胶控制系统和通用运动控制器占卓兆点胶同类商品采购额的比例分别约为30%、80%和90%,发行人向卓兆点胶销售的伺服驱动器占卓兆点胶同类商品采购额的比例分别约为30%、60%和90%,占比较大且呈逐

年上升态势。卓兆点胶持有发行人3.85%的股权,为规范与其业务往来,公司比照关联方进行管理。

基于对公司产品、技术和服务的认可,目前双方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若未来卓兆点胶的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公司与卓兆点胶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导致公司向卓兆点胶的供货比例大幅下降,或卓兆点胶未来自主开发点胶控制系统而不再采购公司产品,以及由于公司产品质量等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与卓兆点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卓兆点胶向苹果公司及其EMS厂商、设备集成商的销售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比例约为90%,若未来苹果产业链对卓兆点胶的产品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卓兆点胶无法在苹果产业链中持续保持优势而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卓兆点胶出现违反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或保密要求的行为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维持与苹果产业链公司的稳定合作关系,卓兆点胶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进而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风险

公司曾存在股权代持、会计差错更正、第三方回款、个人卡代收代付款、进口商品时税则号申报有误等公司治理及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规范完毕。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内控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运转的基础,是控制经营管理中各种风险的前提。若未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或内控体系无法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及时完善,将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14、募投项目达产后收入增长不达预期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运动控制系统智能化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加强应用研发,增强现有产品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大产品FA装配核心工序投入,预计该项目建成完全达产后,可新增点胶控制系统产品8,200套、通用运动控制器产

品9,200套、伺服驱动器产品14,850套,预计新增产能与发行人现有销量规模比较如下:

单位:套

产品类型完全达产后年新增产能2021年销量新增产能/2021年销量
点胶控制系统8,20014,8610.55
通用运动控制器9,20010,5650.87
伺服驱动器14,85014,4201.03
合计32,25039,8460.81

受场地购置与装修、设备购置和安装、设备试运行、市场开拓等因素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启动至完全建成需要一定的过程,且本次募投项目在房屋购置、设备及软件方面投入的金额较高,在项目建成以后,公司还将新增一定的折旧与摊销金额。

因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总体放缓、疫情反复、公司战略性调整非核心产品业务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2022年度业绩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虽然本项目新增产能规模适当,若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持续增长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收益不能覆盖相关的成本费用,则公司存在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收入增长不达预期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2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乐创技术”,股票代码为“43042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月30日

(三)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四)证券代码:43042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5,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6,3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9,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3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17,3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3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66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01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5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3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2.8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2,6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3,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4.48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3,207.71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的标准;公司2021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为

35.48%,符合“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LeetroAutomationCo.,Ltd.
法定代表人赵钧
发行前注册资本26,000,000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0月1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6月21日
住所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一号大一孵化园8栋B座
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及相关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选经营场地经营)。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工业运动控制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610041
电话028-85149977
传真028-85187774
互联网网址www.leetro.com
电子邮箱lishijie@leetr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李世杰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028-8514020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赵钧,赵钧直接持有公司22.76%的股份,同时为成都天健乐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投资”)和成都地坤乐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地坤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天健投资和地坤投资分别间接控制公司14.23%和13.42%的股权,共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0.42%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7.4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6.06%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赵钧,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1101****,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1993年

月至1997年3月,任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7年

月,任成都步进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

月至2012年

月,任乐创有限董事长;2012年6月至今,任乐创技术董事长。

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情况(股)间接持股情况(股)任职期间
1赵钧董事长5,918,0003,087,860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2安志琨董事、总经理440,0001,518,380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3孔慧勇董事957,00022,520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4张小渊董事770,000517,900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5王健董事660,000-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6黄华平董事--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7康长金独立董事--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
8蒋金晗独立董事--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
9毛超独立董事--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
10邓婷婷监事会主席375,00099,000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11佘洁职工监事--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
12王慧东职工监事--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
13李世杰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50,000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赵钧5,918,00022.76%5,918,00016.91%5,918,00016.28%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持有的股份,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天健投资3,700,00014.23%3,700,00010.57%3,700,00010.18%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地坤投资3,490,00013.42%3,490,0009.97%3,490,0009.60%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孔慧勇957,0003.68%957,0002.73%957,0002.63%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董事
国金佐誉志道(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03.46%900,0002.57%900,0002.48%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张小渊770,0002.96%770,0002.20%770,0002.12%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董事
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王健660,0002.54%660,0001.89%660,0001.82%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董事
安志琨440,0001.69%440,0001.26%440,0001.21%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董事、总经理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邓婷婷375,0001.44%375,0001.07%375,0001.03%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监事
广州罗尔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545,8511.50%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厦门冠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1,2661.35%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厦门冠甪投资合伙企----272,8830.75%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
业(有限合伙)配售对象
江苏得桂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得桂专精特新精选八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60,0000.46%200,0000.55%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80,0000.51%180,0000.50%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31%110,0000.30%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17,210,00066.19%17,660,00050.46%19,010,00052.30%--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8,790,00033.81%17,340,00049.54%17,340,00047.70%--
合计26,000,000100.00%35,000,000100.00%36,350,000100.00%--

注1:若有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赵钧5,918,00016.91%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天健投资3,700,00010.57%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3地坤投资3,490,0009.97%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4王鹏1,677,3324.79%无限售
5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4.29%无限售
6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4.29%无限售
7张春雷1,466,0004.19%无限售
8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2.86%无限售
9孔慧勇957,0002.73%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
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0国金佐誉志道(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02.57%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合计22,108,33263.17%-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赵钧5,918,00016.28%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行为
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天健投资3,700,00010.18%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3地坤投资3,490,0009.60%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4王鹏1,677,3324.61%不限售
5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4.13%不限售
6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4.13%不限售
7张春雷1,466,0004.03%不限售
8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2.75%不限售
9孔慧勇957,0002.63%1、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0国金佐誉志道(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02.48%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合计22,108,33260.82%-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9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03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2.8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0.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3.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3.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4.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

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9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8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7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0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15,200,000.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CDAA4B0001),确认截至2023年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5,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013,249.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86,750.94元,其中增加股本9,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89,186,750.94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701.3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873.2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费及承销费:1,146.2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318.1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12.26万元;

(3)律师费用:175.00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7.8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67.8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若有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818.6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374.7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国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1月1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35.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1,035.00万股)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85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03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3,63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8.47%。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850102029006900267运动控制系统智能化建设项目
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85010202900690027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850102029006900286补充流动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代敬亮_、阎华通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二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甲方使用募集专户内的资金时,应至少提前壹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和丙方提交划款指令,并附相关的用款凭证。如甲方在发出划款指令的同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一并提供相应的用款凭证,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及用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它相关凭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划款指令同时提交的用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

整性、关联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应当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失效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1、在募集专户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并从募集专户资金中扣收。

12、各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明确监管资金各方反洗钱权责,确保监管资金来源合法性,且不得使用监管账户资金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提供资金。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代敬亮、阎华通
项目协办人徐俊
项目其他成员杨利国、韩芳、何楠桢、储彦炯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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