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吴绿秋 薛有冰 杨毅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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