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合并简称“组织券商”)受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上市公司”)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实施过程和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2022年9月30日,出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 37,770,000 | 16.81% |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
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等情形,同时亦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国家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二)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中航证券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3年1月11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实施细则》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本次询价转让由出让方与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款描述确定的转让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受让方申购报价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6.60元/股,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三)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9,200,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 实际转让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截至2022年9月30日持有同益中股份比例 | 转让股份来源 |
1 |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 9,200,000 | 4.09% | 24.36% | 首发前股份 |
(四)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
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6.60元/股,转让股数为9,200,000股,向受让方收取的认购本金为152,720,000.00元。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7名,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次转让
结果如下: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受让股数(股) | 认购本金(元) | 锁定期(月) |
1 | 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2,360,000 | 39,176,000.00 | 6个月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 | 33,200,000.00 | 6个月 |
3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3,320,000.00 | 6个月 |
4 | 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3,320,000.00 | 6个月 |
5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 | 9,960,000.00 | 6个月 |
6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00,000 | 34,860,000.00 | 6个月 |
7 |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40,000 | 28,884,000.00 | 6个月 |
合计 | 9,200,000 | 152,720,000.00 |
根据受让方提供的核查资料,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及受让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存在出让方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况;不存在出让方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受让方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的适当性匹配要求。受让方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
受让方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受让方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1)出让方或者中金公司、中航证券,或者与出让方或者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期间,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共向65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送达了认购邀请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15名、证券公司10名、保险公司2名、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6名、私募基金管理人32名。
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询价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参与询价转让的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受让方、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3年1月11日下午18:30至20:30,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表》合计6份,经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截至2023年1月13日下午15:00追加认购结束,组织券商收到有效《追加认购报价表》合计12份,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6.60元/股,转让股数为9,200,000股,认购本金为152,720,000.00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7名,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次转让结果如下: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受让股数(股) | 认购本金(元) | 锁定期(月) |
1 | 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2,360,000 | 39,176,000.00 | 6个月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 | 33,200,000.00 | 6个月 |
3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3,320,000.00 | 6个月 |
4 | 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3,320,000.00 | 6个月 |
5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 | 9,960,000.00 | 6个月 |
6 |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00,000 | 34,860,000.00 | 6个月 |
7 |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40,000 | 28,884,000.00 | 6个月 |
合计 | 9,200,000 | 152,720,000.00 |
(四)缴款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实际转让数量为9,200,000股,转让价格为16.60元/股。截至2023年1月17日,本次询价转让的7名受让方已将认购款项(包括认购本金及受让股份所涉的过户费、经手费)汇入中金公司指定账户。中金公司将扣除受让股份所涉的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出让方指定账户中。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2023年1月14日,上市公司公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中金公司、中航证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同益中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中航证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同益中股份中,参与转让的股东及受让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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