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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2023-006金陵药业监事会关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2022-066)。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2022年12月29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以张贴方式公示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8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通过书面材料形式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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