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完成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情况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控股股东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分别就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出具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科集团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中科”)现主营汾阳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该等业务具有明确的许可期限、地域划分、特许经营权独占等特征。本公司承诺积极推进汾阳中科股权出售事宜,同时督促汾阳中科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遵循经营区域划分原则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不向特许经营统筹区域范围外的地域拓展项目及扩展产能,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在客户供应商等方面避免与发行人产生重合。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新增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同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亦
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并控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相同、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情况,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以使发行人恢复到产生损失或者承担责任之前的状态。
4.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或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中科”)现主营汾阳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该等业务具有明确的许可期限、地域划分、特许经营权独占等特征。本公司承诺督促汾阳中科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遵循经营区域划分原则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在客户供应商等方面避免与发行人产生重合。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新增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同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并控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相同、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情况,给发行人带
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以使发行人恢复到产生损失或者承担责任之前的状态。
4.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上述承诺的背景以及承诺的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上市期间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
针对上述承诺事项,中科集团一直在积极谋求对所持汾阳中科股权的出售。2023年1月16日,公司收到中科集团的通知,中科集团已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转让其持有的汾阳中科全部股权,并已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北京产权交易所就该笔交易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中科集团已完成所持汾阳中科全部股权的出售,汾阳中科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至此,中科集团及国科控股关于汾阳中科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其他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会继续履行。
三、备查文件
1.中科集团与无关联第三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2.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3.汾阳中科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