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议案》,经认真研讨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司提供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解释了必要性,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合同定价方式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023年1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金泉 马战坤 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