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系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31.80%的股份。荣联公司与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就内蒙古东胜区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诸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内06民初31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02)、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2-014)。
近日,公司收到荣联公司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内民终220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上述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西街南/林荫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崔晓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青(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东侧阿斯尔大街北侧
公告编号:2023-001法定代表人:张秉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国、图亚(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荣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河国投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荣联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257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内民终220号]。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