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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韩宇鹏、谢方贵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韩宇鹏、王梓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嘉华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嘉华股份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执行。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工作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了解信息披露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户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不存在以发行人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完全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实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嘉华股份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采购合同及访谈相关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公司各项业务运营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财务情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公司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嘉华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嘉华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嘉华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嘉华股份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嘉华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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