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了解了《关于购买浙江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审核了相关材料后,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认为公司通过收购精工建设工程股权可以快速拥有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利于公司从专业分包商向总承包商转型,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提升公司业绩。同时,本次交易也有助于减少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以公司持有的湖北武建和楚天墙体(主要资产为闲置的工业地产)股权及债权作为支付手段,不产生现金交易,有利于盘活上市公司资产,提高资产效率。
2、本次交易的股权价值按照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债权价值按照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综上,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快速提升竞争力,又可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事前认可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