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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相应修订,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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