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 年1月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总经理任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总经理任命的议案》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因公司原总经理李彭晴先生辞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命纪少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公司管理与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纪少东先生在LED照明灯具行业深耕多年的丰富工作经验和和管理能力,也将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总经理任命的议案》。
二、《关于副总经理任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副总经理任命的议案》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因公司原副总经理纪少东先生辞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命宋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公司管理与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
宋琪先生在LED照明灯具行业深耕多年的丰富研发经验和和管理能力,也将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副总经理任命的议案》。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和发展战略需要,将“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主体“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新设子公司“恒太照明(越南)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庆路西、复兴东路北、光电二路东地块”变更至“越南同奈省仁泽县隆寿乡仁泽六工业区6A分区D1路”;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变更为“购买位于上述地点的土地及附属厂房,购置装配输送线、防静电工作台、智能检测老化线、半自动螺丝机等生产设备”。本次公司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肖琳 张雅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