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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林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证券代码:400101 证券简称:秋林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59424.24元

●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或“法院”)发来的关于刘炜、陈彦伟、朱洪彬、刘明四人分别与秋林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2022)黑01民初2229、2230、2231、2232号】。

一、四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炜、陈彦伟、朱洪彬、刘明四人分别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为:1、判令秋林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97589.10元、60174.13元、108869.34元、92791.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2021年12月2日,法院作出(2021 )黑01 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哈尔滨广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秋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破产清算案件现在审理过程中。

二、四起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

法院经审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

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为: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別清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 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査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应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刘炜、陈彦伟、朱洪彬、刘明在秋林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破产清算程序制度要求和破产法规定的平等受偿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刘炜、陈彦伟、朱洪彬、刘明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炜、陈彦伟、朱洪彬、刘明的起诉。

刘炜、陈彦伟、朱洪彬、刘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9.73元、1304.35元、2477.39元、2119.7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3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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