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