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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客观、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等事项。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等事项。

二、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助于对募投项目产能及目标的实现;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2023年1月17日

独立董事:

张 力:

2023年1月17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2023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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