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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公告编号:2023-006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608275723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608275723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收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涉及网络投票事宜的,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如无董事会秘书,则为信息披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七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惩戒或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如无董事会秘书,则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如无董事会秘书,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如无董事会秘书,则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六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第九十六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不具备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不具备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如无董事会秘书,则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如无董事会秘书,则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条 …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条 … 公司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继续决定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
第一百五十条...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第一百五十条...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如无董事会秘书,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六)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 (1)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详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预计投资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2)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第一百六十条... (六)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 (1)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详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预计投资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2)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方案。
(3)季度报告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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