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1次,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整改措施 |
2018/10/31 | 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6号) | 公司存在(1)2017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103,950,791.10元财务资助;(2)2018年8月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第二笔财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对该监管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已进行认真总结和及时整改,已补充了相关审议 |
时间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整改措施 |
务资助110,538,945.00元;(3)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三木琅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三木集团及另一持股30%的股东福州市琅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拆借闲置资金,2017年度累计向福州市琅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计2700万元。 以上三笔对外财务资助,公司迟至2018年9月12日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9月28日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 | 措施及信息披露;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2018年10月至今,未再出现类似情形。 |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