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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五、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六、关于制定《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有效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庆伟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形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庆伟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二、关于公司继续持有且不再增加风险投资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保证投资收益和公司股东利益,对于投资期限到期的风险投资产品继续持有、同时不再新增其他风险投资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审议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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