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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3-011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28.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830.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97.98万元。2022年3月31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2747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规模预计使用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1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48,123.3648,123.36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988.069,988.06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公司
合计78,111.4278,111.42-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2年4月,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初始存放金额2022年9月30日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7575756222621,066,562,200.00424,809,236.8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790194825-30,521,13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44050177950800002502-64,382,103.70
合计1,066,562,200.00519,712,470.60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24,582,387.45元。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承诺投资项目:
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48,123.3613,628.9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988.06454.61
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小计78,111.4234,083.57
超募资金投向:
未确定用途资金18,586.5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500.007,500.00
小计26,086.567,500.00
合 计104,197.9841,583.57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东铭利达,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的装修改造、研发软硬件的购置和研发费用支出。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公司进一步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布局,在多地设立了子公司或孙公司。前述公司设置有各自的研发中心或研发部门,承担了部分广东铭利达的研发职能。为了统筹项目的整体进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江苏铭利达、肇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铭利达”)、安徽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铭利达”)和江西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利达”)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股权结构主营业务
1江苏铭利达海安市58,000万元2016.11.17公司持股100%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消费电子、安防行业模具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肇庆铭利达肇庆市3,000万元2021.8.26广东铭利达持股100%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行业模具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安徽铭利达马鞍山市10,000万元2022.8.26广东铭利达持股100%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行业模具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4江西铭利达赣州市10,000万元2022.8.24广东铭利达持股100%新能源汽车行业模具及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新增前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调整前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调整后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广东铭利达(东莞市)广东铭利达(东莞市) 江苏铭利达(海安市) 肇庆铭利达(肇庆市) 安徽铭利达(马鞍山市) 江西铭利达(赣州市)

除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实施内容等不存在变化。本次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存储在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具体额度根据各地研发项目进度进行调配。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做出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预计使用募集资金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988.06万元2024年4月2025年4月

公司在多地设立了子公司或孙公司,承担了部分广东铭利达的研发职能,故公司拟新增部分子公司及孙公司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新增共同实施主体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公司经审慎考虑,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

三、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是公司综合当前业务经营规划、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经过审慎研究论证做出的调整,仅涉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和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使用。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江苏铭利达、肇庆铭利达、安徽铭利达和江西铭利达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步新增实施地点,并将该项目延期。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延期使用,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目标,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江苏铭利达、肇庆铭利达、安徽铭利达和江西铭利达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步增加相关公司所在地为实施地点并将该项目延期。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及现实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铭利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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