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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6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阳、李想。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想、蒋宏图。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宏微科技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自2022年1月以来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并重点关注上述会议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宏微科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较为完备。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关联交易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相关文件,并通过与指定披露渠道的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宏微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情形。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宏微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凭证,核对了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宏微科技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用途使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宏微科技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微科技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充分关注由于市场波动而导致的经营风险,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公司经营业绩方面的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提请宏微科技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宏微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宏微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宏微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宏微科技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宏微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阳李 想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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