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拟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查,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