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募集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焰文(签字):
高香林(签字):
刘 勇(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