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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靖、应云琴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价稳定补充承诺》,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已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发行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1月12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王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8,821,95011.8046%
应云琴实际控制人2,952,9503.9513%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增持 数量(股)计划增持 金额(元)增持 方式增持 期间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增持资金来源
王靖不低于88,220不超过 1,984,938.75竞价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不超过7.50自有资金
应云琴不低于29,530不超过664,413.75竞价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不超过7.50自有资金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7.5元/股;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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