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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董事长工作规则(2023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董事长应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忠实勤勉、履职尽责,推动董事会规范运行,践行公司愿景和企业文化。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规定委派、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长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会负责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和临时审计监督。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负责协助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并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根据需要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决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五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董事长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或者空缺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定期或临时的工作报告。

董事长定期报告为每半年一次,董事长应在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20日前将董事长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董事长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董事长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需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等内容。

发生重大、特殊、突发或紧急事件,需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的,董事长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包括相关事件的基本情况描述、面临的重大问题或困难、建议的解决方案及基本思路、需做出决策的相关时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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