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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案件终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

专利权案件终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福池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被告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为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1至5层101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莫宏强

地址:广西北海市吉林路工业园临街商铺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中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2、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2),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2-034、2012-044、2012-050、2012-057、2013-016、2013-025、2013-031、2015-042、2015-050、2016-054、2018-061、2020-034、2020-108)。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59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终结,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重大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591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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