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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州市金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经认真审核后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月13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67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17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郭葆春、刘惠好、胡志勇

2023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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