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有效,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起到了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维护了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根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经审阅上述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