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本次向银行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2023年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后认为,鉴于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结合公司资金管理模式要求和日常业务需要,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潘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