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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旅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4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实施第八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文件归档保管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 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 审核意见签字(盖章):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签字(盖章):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签字:日期:

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签字日期:

附件二: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身份证号码: )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承诺,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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