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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孙泽胜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有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权的股份数额222,715,0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17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8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4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同意220,02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19%;反对2,6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900%;反对2,6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祎婷 胡妍琦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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